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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一起美术作品侵权行政案件的启示

杨明 网舆勘策院
2024-09-14

作者:杨明   副总队长

单位: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摘要 

处理实用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往往需要认定剽窃还是复制。这其中,不仅要看是否改变著作权的权属,还要结合侵权目的和结果来认定。剽窃主要目的是改变作品权属。复制恰是以李鬼冒充李逵,不追求改变权属。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要正确适用法律,区分违法行为和违法物品,不宜被举报投诉等其他因素所误导,一方面做出专业性的处罚,一方面引导权利人正确维权。



一、基本案情



S公司(涉案美术作品权利人)生产经营一款日用卷纸产品,其包装袋设计为写有“鸿泰”字样的图案(可视为美术作品)。H公司贪利,模仿S公司的包装图案,将“鸿泰”改为“鸿秦”,制作后包装自己的同类卷纸产品并销售。S公司向版权机关投诉H公司侵犯其著作权,请求停止销售侵权产品。执法机关查证属实,并在H公司现场查扣卷纸10件。执法机关认定,H公司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涉案卷纸)共30件,每件90元,违法经营额2700元,违法所得300元,同时损害公共利益。最终决定,没收涉案卷纸10件,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2000元。



二、关于本案的定性和处罚



关于本案的定性和处罚,笔者以为有三点值得关注:

1、关于本案的定性

(1)是剽窃还是未经许可的复制?

有人主张,本案应定性为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剽窃他人作品”。理由是,H公司将涉案美术作品的字样“鸿泰”改变为“鸿秦”,形成新的作品并以自己的名义使用,实际上改变了涉案美术作品的权属,其后期复制的实际上是自己的作品,应建议权利人按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通过民事诉讼维权。也有意见主张,应定性为未经许可的复制。理由是,侵权作品与原作品极度相似,仅仅是将“鸿泰”改变为“鸿秦”,构成复制。可以按照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予以行政处罚。

笔者支持后者。理由是,认定剽窃还是未经许可的复制,不仅仅看是否改变著作权的权属,还要结合侵权目的和结果来认定。“所谓剽窃,也称抄袭,指将他人之作窃为己有并发表。”(《著作权法执行实务指南》第267页)这里,侵权者追求的是作品的发表,既让受众认为是侵权者的作品,主要侵犯的是发表权,侵权者主要追求的是名。即使有复制行为,也是为发表而进行的有限复制。而未经许可的复制,是为利之一定量的复制,侵权者主要追求的不是作品的归属,不是名,而恰恰是意图让受众以为是权利人的作品,以李鬼冒充李逵,混淆视听,追求的是不当之利,侵犯复制权。

(2)是否构成发行,侵犯发行权?

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当事人发行(销售)的是卷纸,而非涉案美术作品。换句话说,当事人并没有将包装袋作为商品进行销售。所以说,本案定性为复制更为妥当,不侵犯发行权。一种意见认为,虽然侵权者主观上并无侵犯发行权的故意,但客观上将权利人的作品以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复制件,侵犯了权利人的发行权。

笔者支持第二种意见。第一种意见的误区在于,混淆了作品的发行和商品的销售。在这种意见看来,只有把美术作品本身作为商品销售或者发行才侵犯作品的发行权,而当美术作品只作为某种商品的附属物(包装)一同销售时,就不侵犯发行权。这显然是不妥的。著作权的本质是法定授权,许可使用,并据此获得报酬。本案侵权者虽然没有将美术作品作为商品销售,但其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并向公众提供了作品,侵犯了作品的复制发行权,损害了权利人获得报酬的权利。


三、关于涉案商品(卷纸)的违法性和处罚



本案在认定违法物品以及违法经营额时,将涉案卷纸认定为违法物品,继而按照发行30件,每件90元,认定违法经营额2700元,违法所得300元。这是否妥当呢?

由于本案主张的是著作权之纠纷,因此在著作权法框架内,这个认定意见不妥当。本案的侵权物品是印有侵权作品的包装袋,将卷纸认定为违法物品显然不妥。因此计算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要围绕着包装袋进行。也即调查侵权者一共生产了多少个包装袋?每个包装袋价值几何?继而计算出违法经营额。而违法所得,因侵权者是将包装袋以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或可认定为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难以计算。另外,在处罚时,因卷纸不是非法物品,所以不宜没收,应当没收的是包装袋。

本案或可与商标法规范的行为竞合。在商标法框架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鉴于上述规定,如果著作权人申请了注册商标,可以由工商部门认定涉案卷纸为非法物品并予以没收,并据此计算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并给与行政处罚。这或许是权利人的维权初心。


四、一点启示



处理实用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往往涉及到与商标、专利等法律的竞合。由于美术作品在实际应用中的不同,例如有的美术作品本身就是具有实用价值的产品,有的美术作品是作为其他产品的包装物,有的美术作品用作商标的图案,等等。出于某种考虑,权利人以著作权侵权投诉,往往追求的是商标法或者专利法所能达到的目的。例如本案,著作权人提起行政投诉,目的就是“请求停止销售侵犯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作品的侵权产品。”但这一请求语焉不详,请求权利不准确。在著作权法框架内,侵权者未经许可,使用著作权人的美术作品生产包装袋,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发行权,应就包装袋侵权一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不能禁止侵权者继续销售卷纸,卷纸不是侵权产品。作为执法者,不宜被投诉所误导,应注意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的区别,一方面做出专业性的处罚,一方面引导权利人正确维权。

以上仅个人观点,供业界参考、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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