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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提起了400余件劳动争议诉讼!高院:发泄个人不满的滥诉、缠诉!

法律知识咨询学习平台 2024年09月07日 13:00

案号:(2021)京民申6733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中电飞华通信有限公司

王某申请再审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提出申请,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北京中电飞华通信有限公司按照2015年5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履行。事实与理由:

(一)自2018年5 月9 日,国网公司纪委向北京国电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错误转交了对王某的诬告陷害信,到目前为止王某立案500多件,开庭400多场次,王某认为自始至终有高层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案件。1.程序违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不诉不理”“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2.实体违法,北京国电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本人没有任何关系;3.没有依据任何事实进行判决,违反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4.无法律依据判决,看似随意判决,实质是预先作出了结果;5.法律没有规定公司的股东可以解除独立法人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6.北京中电飞华通信有限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不符合正当程序原则;7.北京中电飞华通信有限公司并没有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也没有准确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8.各级司法机构的判决、裁决、裁定过程和结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 条、第38条和41条,《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40条、第43条和第44条,《刑法 》第399条第2 款、第397条。

(二)王某从没有针对是否解除劳动合同提起诉讼程序,是各级司法机关一手策划虚构了解除本人劳动合同,程序违法。

(三)《劳动合同法释义》对第48条的释义中注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必须是在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之后。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之前,劳动合同不解除或者终止,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继续计算”,因北京中电飞华通信有限公司至今没有支付所谓的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所以劳动关系一直存在,导致北京中电飞华通信有限公司放弃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四)各级司法机关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无事实、无证据、无理由、无法律依据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是非法的行为。

(五)北京国电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党委集体捏造王某长期不在岗的罪名,却以《国家电网公司员工奖惩条例》附件2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有关旷工的条款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北京国电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没有长期不在岗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不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北京中电飞华通信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

(一)根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9)京01民终11113号民事判决书,公司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18年6 月11 日解除,王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王某没有提供新的证据,其再审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三)王某为发泄个人不满情绪,恶意大量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案件,滥用诉权,严重浪费司法资源,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生效裁判已经确认王某仅与公司曾经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故意将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意图恶意扩大案件影响,而非正当行使诉权。王某目前已提起400余件劳动仲裁或诉讼案件虚列北京国电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国网信息通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等公司为共同被告,为发泄个人不满情绪实施的滥诉、缠诉的恶意诉讼行为,不仅给答辩人造成诉累,而且严重浪费司法资源。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以节约诉讼资源,切实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王某以北京中电飞华通信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要求继续履行与北京中电飞华通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经查,王某曾以北京中电飞华通信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多案诉讼,要求北京中电飞华通信有限公司支付工资损失等款项,(2019)京01民终11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认定北京中电飞华通信有限公司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18年6月11日解除。本案中,王某以相同的被告就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王某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于法有据,并无不当。综上,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对本案所作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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