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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法院副院长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向法官说情打招呼,是否构成违纪

烟语法明 2023-12-27


  网友“成林”问:某法院副院长王某为A公司在该院的民事案件向主审法官说情打招呼,但是,该民事案件最终的审理结果不存在不公正的问题,请问王某是否构成违纪行为?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行为,该行为是指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的行为。

本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为:本违纪行为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党员领导干部才能构成本违纪行为;本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本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为司法机关、执纪执法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本违纪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

根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八条,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司法活动主要有五种表现:(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行为不要求情节达到一定严重程度,也不要求导致了徇私枉法的结果。

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行为,就侵害了司法机关、执纪执法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就构成违纪,并不需要该行为导致案件审判不公。

所以,只要李某为A公司的案件说情打招呼,即使最终的判决是公正的,王某仍然构成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行为。(作者:曹静静,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法院领导过问案件需要记录吗?

2015年,中办、国办、中政委、“两高三部”先后出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为“三个规定”;最高院出台的《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和《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简称为“两个办法”。


遇到有人干预司法活动时,司法人员应当怎么做呢?
1、对于干预司法的各类行为,司法人员负有如实记录的义务,应当全面、如实记录、报告,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2、对是否属于干预过问案件一时难以判断的,一律先客观记录,是否违规由职能部门审核甄别;
3、承办人作为第一记录人,除纸质版记录以外,也要在个人的审判信息系统“干预过问”模块同步进行电子版记录;
4、记录之后,要及时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汇总分析,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
不如实记录报告,会怎样?
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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