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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热点问答 | 新法实施,标准化流程让期货纠纷审理更规范

万曙光 王倩 上海金融法院
2024-08-25


期货领域首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已于今年8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的出台,对期货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关键性作用,将进一步增强期货市场多方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上海金融法院自成立以来,共审结涉期货纠纷案件109件,其中,81%为期货经纪合同纠纷,多涉及强行平仓后的款项追讨。为更好地推动新法实施,提高期货类案件审理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近期,上海金融法院结合案件特点,探索了期货类纠纷的标准化审理流程。本期“诉讼热点问答”选取其中部分问题予以解答。

问题1

期货经纪合同纠纷的处理有哪些法律依据?


答:《期货和衍生品法》于2022年8月1日实施,在该法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依法适用《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规定。在此之前的纠纷无法适用新法。另外,期货经纪合同是期货经营机构接受交易者委托为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交易者承担的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行纪类债权债务关系,具有行纪合同性质,故还应当受《民法典》的调整。因此,除期货经营机构的资质等可能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外,法院还将主动审查是否存在《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本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问题2

期货经营机构是否负有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义务?


答:本次立法首次从法律层面上确立了期货经营机构的适当性管理义务。适当性义务要求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客户,负担起合理推荐、适当销售的义务。履行适当性义务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实现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未尽到该项义务导致交易者损失的,期货经营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2003年6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业已规定了期货经营机构的风险提示义务,2019年“九民纪要”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服务提供者的适当性管理义务,因此,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因法律事实发生在新法实施前而免除适当性管理义务。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第五十条 期货经营机构向交易者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交易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交易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交易风险;提供与交易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服务。


交易者在参与期货交易和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期货经营机构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提供服务。


期货经营机构违反第一款规定导致交易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交易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交易者可以分为普通交易者和专业交易者。专业交易者的标准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普通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发生纠纷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期货经营机构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问题3

期货交易中如何判断是否满足强行平仓条件?


答:期货经纪合同多已约定强制平仓的条件,即交易者保证金不足既定标准的情形。通常,合同中会以风险率大于100%、账户可用资金小于0作为保证金不足的判断准则(风险率=保证金占用/交易者权益×100%)。需要注意的是,应区分以交易所保证金标准计算出占用保证金金额得出的“交易所风险率”,和以期货公司保证金标准计算出占用保证金金额得出的“公司风险率”。期货经营机构常在期货经纪合同中约定以公司风险率为标准,在交易者公司风险率高于100%时,期货经营机构将限制其开仓、通知其补足保证金或自行平仓,在交易者未补足保证金或平仓的情况下,期货经营机构将强行平仓。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第四十一条 ……

交易者的保证金不符合结算参与人与交易者约定标准的,结算参与人应当按照约定通知交易者在约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交易者未在约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按照约定强行平仓。


问题4

期货经营机构能否不通知交易者就直接平仓?


答: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交易者保证金不足的情况尽到通知义务,并留出合理的补足保证金或自行平仓的时间。这是由于,交易者在保证金不足时享有补足保证金或自行平仓的选择权,基于自身对市场走势、交易风险的判断选择是否保留持仓,而非由期货经营机构代替其作出该等判断。只有在交易者未在合理期间内补足保证金或自行平仓时,期货经营机构才能强行平仓。该项通知义务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予以排除。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第四十一条 ……

交易者的保证金不符合结算参与人与交易者约定标准的,结算参与人应当按照约定通知交易者在约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交易者未在约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按照约定强行平仓。


问题5

如果确已满足强制平仓条件,期货经营机构能否将交易者的仓位全部强平?


答:期货经营机构强行平仓应遵循“适度原则”,不能对交易者的持仓任意处分。这是由于,强行平仓的目的只是补足交易者的保证金,将其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强行平仓的后果为结余的保证金足以维持在仓的合约,故平仓金额与所需补足的保证金数额大致相当是合理行使强行平仓权的应有之义。若期货经营机构不当处分他人财产,则构成侵权,应就己方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强行平仓数额应当与期货公司或者客户需追加的保证金数额基本相当。因超量平仓引起的损失,由强行平仓者承担。”


问题6

期货经营机构是否有权处置作为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答:交易者可以将国债、股票、基金份额、标准仓单等流动性较强的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期货经营机构在强行平仓时,可以对该等有价证券一并进行处置。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第四十一条 ……

以有价证券等作为保证金,期货结算机构、结算参与人按照前两款规定强行平仓的,可以对有价证券等进行处置。


问题7

如何核验期货经营机构主张的穿仓损失金额是否正确?


答:强行平仓后,期货经营机构主张的损失通常包括垫付的穿仓款项及后续资金占用成本。一般情形下,可通过以下公式核验穿仓款项的计算金额是否正确:


穿仓款项=账户可用资金的相反数=-【交易者权益(期初结存+出入金+平仓盈亏+持仓盯市盈亏-各项费用)-当日保证金占用(持仓数×合约乘数×结算价×保证金比例)】


注:关于保证金占用,目前多数交易所实行单向大边算法,具体详见各交易所规则。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第四十二条 ……

交易者在结算过程中违约的,其委托的结算参与人按照合同约定动用该交易者的保证金以及结算参与人的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完成结算;结算参与人以其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完成结算的,可以依法对该交易者进行追偿。

……


编辑 | 郑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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