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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工”队伍发展还是控制?江苏拟参考“万人律师数”

懂律师的记者 律媒智库 2021-09-27

近日,江苏省司法厅发布公告,征求对《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队伍2018-2020年发展方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朝酒晚茶】注意到,《方案(征求意见稿)》重申了基层法律服务的补充性、公益性、阶段性要求,提出在设区的市的市辖区,原则上不再发展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在农村按需有序发展基层法律服务队伍。

在确定发展目标时,《方案(征求意见稿)》统筹考虑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律师两支队伍的数量,提出到2020年,以设区市为单位,每万人拥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律师人数不少于2.3人。

针对不同地区律师队伍发展情况,《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按不再发展、严控发展、适度发展、积极发展四种类型对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规模与速度实行规划引导。

公告全文如下——


关于征求对《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队伍2018-2020年发展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管理,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我们拟制了《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队伍2018-2020年发展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和建议可在2018年9月17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sftjcc@126.com。

江苏省司法厅

2018年9月11日


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队伍2018-2020年发展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部署,推动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和《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13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基层法律服务的补充性、公益性、阶段性要求,缩小城乡、区域之间法律服务供给水平差异,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发挥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熟悉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热心公益、便捷为民的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增强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方面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有效服务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城乡有别、按需发展。准确把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定位和发展思路,在设区的市的市辖区,原则上不再发展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在农村按需有序发展基层法律服务队伍。

(二)合理布局、重点农村。基层法律服务重点补充律师资源相对匮乏地区,新发展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主要是弥补公共法律服务力量的不足。在农村乡镇基层法律服务所新核准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通过变更执业机构,到城市街道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

(三)规划调控、依法准入。以县(市、区)为单位,根据补充需求,编制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计划,统筹指导、调控基层法律服务执业准入数量与分布,严格执行新的执业核准条件和程序,依法开展执业核准工作,规范、稳妥、有序发展基层法律服务队伍。

(四)规范管理、提升素质。加强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教育培训,严格执行部颁规章,明确内部管理、年度考核、执业惩戒等管理规定,打造过硬队伍,充分发挥作用。

三、发展目标

全省法律服务资源配置趋向合理,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基本均衡,律师服务资源不足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人民群众法律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到2020年,以设区市为单位,每万人拥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律师人数不少于2.3人。

四、主要措施

(一)科学规划发展区域。以县(市、区)为单位,立足本地实际,系统综合考量,确立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规模与速度,按不再发展、严控发展、适度发展、积极发展四种类型实行规划引导。具体为:每万人口拥有律师数1人以下的地区,积极发展新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每万人口拥有律师数高于1人,低于2.3人的地区,适度发展新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每万人口拥有律师数2.3人以上2.8人以下的地区,严格控制发展新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每万人口拥有律师数2.8人以上的地区,不再发展新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设区市的市辖区,现有法律服务资源达到本方案发展目标的,或依律师发展速度能够达到本方案发展目标的,原则上不再发展。不具上述情形的市辖区,严格控制补充数量。农村人口较多、远离主城区的远郊区,参照县(市)编制发展规划。

县(市)现有法律服务资源达到本方案发展目标,或依律师发展速度能够达到本方案发展目标的,可以不再发展;接近本方案发展目标的,严控发展;尚有较大差距的,视情适度发展或积极发展。

新发展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重点补充农村乡镇(街道)律师服务覆盖不足和公共法律服务资源薄弱地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二)依法组织核准工作。设区市司法局依本方案组织所辖县(市、区)编制年度队伍发展计划,报省厅备案,作为当年指导组织队伍发展工作的基本依据。

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人员,符合所在县(市、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发展规划需要,申请执业,并符合执业申请相关规定,由设区市司法局依法予以核准。

通过江苏省司法厅组织的执业核准考试的人员,符合所在县(市、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发展规划需要,申请执业,并符合执业申请相关规定,由设区市司法局依法予以核准。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应符合本地区队伍发展计划。

(三)积极引导向农村地区合理流动。建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农村和公共法律服务薄弱地区流动激励机制,引导既有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由法律服务资源较为充足的主城区向资源相对匮乏的农村地区转移,由城市街道向农村乡镇(街道)转移。对符合队伍发展规划、自愿向农村地区流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实行会费、培训费减免和帮助解决执业场所等措施予以鼓励。优先作为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项目的选择对象,优先安排“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等专项法律服务工作。指导、支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实行城乡有别的会费收缴办法。完善行业表彰激励机制,扩大农村乡镇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表彰比例,重点予以宣传,树立一批扎根农村、服务乡镇的先进典型。

(四)加大违规执业惩处力度。对擅自将执业场所由农村乡镇迁往县城(市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格禁止新部令生效后在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及新核准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通过变更执业机构,转所至设区市的市辖区以及县城(市区)所在镇(街道)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对违反规定核准转所的司法行政机关,一经查实,责令整改,并予问责。

(五)加强队伍发展建设的组织领导。坚持把党的建设放在首位,大力开展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规范化建设,健全完善行政、行业两结合管理机制,加强执业监管,确保依法依规开展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活动。着力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教育培训工作,突出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的提升,强化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提升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整体素质。鼓励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合作,鼓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和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法律服务资源欠缺需重点补充发展的地区,要加强调研,指导、扶助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建设,摸清本地潜在执业资源与意向,注重与属地相关院校合作,有计划地开展定向宣介、培训、实习、聘用等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要求,科学谋划、严密组织实施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建设工作,确保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队伍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文中红色部分为小编根据个人理解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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