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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律师调解手记 | 银行转账凭证能否作为婚前共同买房凭证

2017-09-23 李丹 律师 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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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丹 

编辑| 刘雪菲



故事·STORY


曹翔找到我时,案子已经到了二审,一审的判决对曹翔而言是惨败。女儿抚养权没有拿到,婚前购买的房屋要补偿近1/3份额给对方,就因为对方拿出了婚前曾转账25万到曹翔房屋的卖家手里的证据。


看着义愤填膺的曹翔和坐在他旁边一脸沮丧的母亲,我很是纳闷:孩子一直和曹翔及祖父母生活在一起,为何没能拿到抚养权?


接过曹翔给我的判决书,我没有找到法院对孩子目前生活状况的认定。对于房屋,我诧异的是,法官没有做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的认定,而是依照各自婚前的转账记录和婚后还贷记录认定婚前各自出资份额各自所有,婚后共同共有,以此为依据认定了曹翔补偿对方近1/3的补偿款。


我隐隐约约觉得不对,这似乎违背了一物一权的原则,一套房子不可能既存在个人所有权,又存在共同共有权属。


为了探个究竟,我调取了双方一审的庭审笔录,并仔细阅读和复印了卷宗,发现一审中对方调取了曹翔的频繁出差记录,但在曹翔的举证中竟然没有看到孩子就学情况,孩子实际居住状况的证明,有的只是双方父母即两边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学历证明。很显然,他们在做谁更适合带孩子的PK。


关于房屋,卷宗里有对方调取的转账记录,由对方转账给房屋的卖家,但转账记录上没有写明是否是出资款,而房屋登记的是曹翔一个人的名字。


曹翔和前妻是曹翔的嫂子介绍的,因为是嫂子介绍,曹翔省略了很多步骤,没有考察对方的家庭背景,也忽略了对方在恋爱期间曾经几次突然情绪失控,更忽略了对方曾经对前任男友的纠缠不清。


交往不到一年,双方就开始谈婚论嫁。


结婚前,曹翔购置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屋用作婚房,但因为自己婚前房屋尚未出售,父母东拼西凑,加上自己的存款,有二十五万左右的缺口。此刻,未来的老丈人出面,和曹翔说他们给女儿准备的嫁妆款可以给曹翔补缺,并且通过曹翔前妻的账户直接支付给了下家。


老先生还信誓旦旦和曹翔说:“不用担心,我们不会对房子有任何企图。”“你娶了我女儿,会幸福一辈子的”。


结婚后不久,曹翔的婚前房屋出售,出售款用于还了亲戚朋友的借款。另外,曹翔在前妻的账户里存了三十五万作为二十五万借款的还款。


2007年夏天,两人的小公主出生,一切都是那么美好。但孩子出生后不久,前妻对婆婆各种挑剔,月嫂和住家阿姨也是换了一个又一个。


最要命的是,曹翔发现了前妻婚前曾经几度前往华山医院就诊抑郁的记录。


因为工作原因,曹翔需要四处出差,也为了能早日还清贷款,曹翔也是加班加点,但每次加班回家,等待他的是前妻诸多的猜测和盘问,有时是无休止的无理取闹。


2014年,房屋贷款还清。


2015年的夏天,因为婆婆的一个小失误,前妻勃然大怒,把婆婆赶出了家门。对曹翔而言,这是压倒他的最后一根稻草。


2015年国庆节,曹翔和前妻认认真真谈了一回,提出两人分开一段时间,前妻没有太多反对,搬回了自己婚前的房子,和父母一起居住。


分居期间,双方曾试着一起讨论解决问题,但每一次都以前妻的各种指责告终;曹翔也提及协议离婚,但前妻坚持要孩子抚养权和一半的补偿款,曹翔不能接受。


在一审中,前妻拿出了婚前25万转账凭证主张房子为共同出资,其有权拿到至少1/3的补偿。又因为曹翔频繁的出差记录,前妻顺利拿到了抚养权。


上诉前,曹翔和我说他已经离职,新的单位不需要频繁出差。且父母和他一起居住,他早上送女儿,下午父母去接。女儿还是和之前一样,周一至周五和曹陆及父母生活在一起,周六送她去妈妈和外公外婆那里,周日曹翔接回家。


我让曹翔准备了孩子入学记录、学费支付单据及居委会的证明,明确孩子平时的抚养状况。


对于房屋,我只能试着去论证房屋属于曹翔婚前财产,是个人财产,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可以分割。


尽管对方有25万直接转账至卖家的凭证,但购房时,包括结婚后及产证登记时,对方均没有提及加名;结合曹翔给前妻存入的三十五万定期,我想我们还是有机会争取的。


二审的开庭紧张而紧凑,法官的问题如我所预料:孩子目前的抚养情况调查。


对于房屋,我把所有的重心放在了房屋权属上,并详细陈述了该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理由。对方坚持自己更适合抚养孩子,但没有否认孩子目前的抚养状况。对于房子,不出意料,对方坚持着25万就是对方的出资款。


开庭后的第二个月,我收到了二审判决,我们的主张得到了全部的支持,但对于一审中一楼的探视权问题,二审没有做出裁决。曹翔说,对于探视权,他不反对维持现状。


律师解读


1. 因为不了解而结婚,因为了解而离婚,曹翔的婚姻就是这样。因为熟人介绍,所以他想当然地认为嫂子是了解的,他也跳过了很多环节,忽略了很多需要了解或者需要知道的事实,也忘记了自己曾经的择偶标准,更忽视了一些恋爱中的问题。

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选择负责,因为婚前缺乏深入的了解,曹翔在婚姻中才不得不被动去了解。在了解后选择了离婚,代价是惨重的。


2. 婚前一方购房,另一方转账给购房方或者转账给房东,但未注明转账目的,且购房合同均由一方签署,产证登记在该方名下。转账方未曾签署过任何和购房相关的文件,也未向另一方做过任何加名主张,所以本案中的曹翔前妻认为房屋是共同出资的意思表示是缺乏的,结合曹翔婚后在前妻账号的35万存款,法官认为前妻没有完成共同出资的举证,故涉案房屋被认为是曹翔婚前购置的个人财产,判归曹翔所有。

但为了防止以后争议的出现,一方如果婚前购房一时资金无法周转,需要对方的资金调剂,建议还是需要办理借款和还款手续,留下相关凭证。


3. 就孩子抚养权而言,孩子目前的生活状况证明是至关重要的,至于双方的学历、双方父母的学历,双方的经济收入差距,双方的品德等可以作为辅助参数,但不是最主要的参数。

对法院而言,不让孩子改变生活环境是对孩子最有利的。当然,在双方离婚前均有抚养的情形下,一方的频繁出差记录对争取孩子抚养权具有很大的杀伤力。这意味着很多时候直接抚养只能由祖父母接手,可是祖父母不能代替父母抚养孩子。


4. 现代社会虽然认识的途径增加了,但人与人之间深度交流的时间少了。有时候我们只是选择性忽略,总以为结婚后问题都不是问题。但想着在婚姻里改变对方,或者以为只要有爱,婚姻不会有问题。但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

人与人之间的相处仍然需要保持心灵的相对自由,所以不要想着去改变对方,而是在婚前想明白自己是否能忍受双方存在的性格分歧,自己是否因为婚姻而去接受改变,甚至面目全非的改变,如果不能,找个容忍你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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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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