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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动态 | 最高院夫妻债新规,聊胜于无的安慰剂?

2017-02-28 高明月 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

最高院夫妻债新规,聊胜于无的安慰剂?

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详细内容参见同期推送头条内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明月律师认为,针对之前饱受诟病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最高院回应民意,及时出台新规,指导司法实践,是件好事,值得赞扬。但作为家事法律师,本人却仍觉遗憾多多,理由如下:


1. 原“24条”被诟病,主要是因为造就了一批“被负债”的配偶。所谓“被负债”,是指不该负债,却因“举证不能”,导致法院仍判其偿债。所以“24”条被诟病的根源是在于举证责任的分摊上,到底是保护债权人,还是保护配偶一方,看举证责任如何分摊,即可知晓其中玄机。


2. 本次新规,并未直面问题根源,而是避重就轻,转而强调“债务真实”、“债务合法”,其实并无新意,等于没说。债务是否真实、是否合法,不是写在脸上的,而是需要举证证明的。客观事实如何转化为法律事实,需要靠证据来实现,举证责任如何分摊,直接影响法律事实的认定。让不知情的举债人配偶一方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本身就存在不合理性。


3. 本次新规出台,对将来可能“被负债”的配偶有何借鉴意义?明月律师认为,并无。对于可能“被负债”的配偶来说,绝对不能守株待兔、期待法官“伟光正”,而应当勇敢拿起法律武器,充分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从而摆脱“被负债”的命运,这才是王道。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详细内容参见同期推送头条内容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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